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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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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劃分標準
增值稅納稅人劃分標準
(一)申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均應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標準:
(1)工業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
3、免徵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4、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納稅人,也可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新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認定標準。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
3、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簡稱出口企業)。
4、總機構屬於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
不符合的就是小規模納稅人,區別就是小規模納稅人按徵收率徵收,一般納稅人可以抵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