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劃分。依其功能劃分,違約金可分為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從違約金的產生形式上來看,違約金又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