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期限:(登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登出或不準予登出的決定。
登記條件:(登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提交申請材料目錄:(登出)
(1)書面申請。
(2)全體合夥人或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3)全體合夥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債務清償保證書、完稅證明、印章、公告原件。
(4)營業執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機構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