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解除監視居住可以嗎
1.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2.具體操作程式為:承辦案件的
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稽核,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
法律後果,執行機關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
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