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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19條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5.49K
商標法實施條例19條
商標法實施條例完善了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式

為落實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的完善,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條例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