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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徵地補償和政府徵地補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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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徵地補償和政府徵地補償的區別
開發商徵地補償和政府徵地補償的區別
1、徵地主體不同,徵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鎮府、鎮政府不具有釋出徵收決定的資格,而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
2、拆遷的目的不同,拆遷的目的大多數是危改專案、城市基礎建設、私自企業發展、拓展專案等;而徵收是有明確規定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公路、修地鐵、建高鐵等。
3、政府徵地一般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徵收。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