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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假釋開庭審理形式化之檢討 劉天響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5.61K
減刑 假釋開庭審理形式化之檢討 劉天響
減刑假釋開庭審理規定有哪些呢?
你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法院稽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檢察院可以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發表意見。   檢察院發現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但是執行機關未提請減刑、假釋的,可以建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   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