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個人的債務,因此不能查封公司財產。
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債務。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