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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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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
保險公司能不能作為被告
從法理講,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形成的是保險合同關係,而機動車方與受害人之間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關係,兩種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但是,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條已經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據上述兩條規定,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受害人的請求權是法定的,源於上述兩部法律的直接規定。故受害人以機動車方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作出判決;受害人起訴時僅訴機動車方,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受害人起訴時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的,由於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實際上是代肇事的機動車方承擔責任(即代償),為了便於保險公司行使抗辯權,也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