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辦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當場處罰程式。但即使是在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人民警察也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
被處罰人。當場填寫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