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包含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應依次寫明: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
正文包括以下內容:
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起訴狀副本多少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目錄,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後由起訴人簽名蓋章,寫明起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