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依法作鑑定,法律並沒有禁止,程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的鑑定結論,什麼情況下應當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包括程式違法、鑑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准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
當然,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鑑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託,自己委託的,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鑑定也會因程式不合規定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