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行為包括: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
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
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
4、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5、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者
免稅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用於特定地區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