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場、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按規定進行取樣檢測。
(2)取樣和送檢是工程質量的檢測重要環節,其真實性和代表性直接影響檢測資料的公正性,為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和取樣的真實,本工程現場取樣應在監理單位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試驗室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