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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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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適用一審普通程式的審理流程如下:
(1)組成合議庭。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2)交換訴狀。交換訴狀主要是由向被告和原告發送有關文書。一方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傳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另一方面,應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3)傳喚與通知。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4)開庭審理。行政訴訟一審程式必須進行開庭審理,必須採取言詞審理的方式,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
(6)公開宣判。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