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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是否必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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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是否必須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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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家析產怎樣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分家析產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分家析產屬於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離析的法律行為,公離析產可適用財產分析這一原則。申請辦理財產分析的公證,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機關提交財產分析協議書(分離家的清單)和財產所有權證件。如果法定應分得財產的權利人中有放棄應得財產的,應向公證機關提出放棄財產的證明書。更多資訊可以去法治中國律師網上諮詢  公證機關在辦理財產分析公證時,還應審查以下事項:  ①共有財產分割時,要按照共有人的協議進行。  ②共有財產所有權證明、財產清單和債務清單是否完備。  ③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否本著團結和睦、互讓互助的精神,協商處理;對老幼病殘者不同給予了適當照顧。  ④公證證明分割財產的家庭協議書,應同時規定老人在壽終以前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如有不盡義務者,就取消其繼承權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協議,減少日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