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程式是什麼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託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託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
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影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影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註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註冊情況列明,並提供相應的商標註冊證影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
廣告釋出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
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影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註冊證影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檔案(如省著名商標影印件等)。
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託不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不予
受理。接受企業委託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收取適當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