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三)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