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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能否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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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能否打官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異地打官司?

  規定是民事訴訟,需要原告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訴訟。
  需要原告到法院遞交訴狀,提供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文》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