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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中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情節較輕的必須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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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中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情節較輕的必須拘留嗎
觸犯中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情節較輕的必須拘留嗎
1、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監督和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2、《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環境保護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