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並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
《公司法》規定:
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此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必須遵守相應法律、法規的程式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