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個體營業執照變更經營者,不能直接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的規定,原經營者必須是本人或者親筆寫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辦理原執照的登出登記,再由現在的經營者辦理自己的《營業執照》。
如果不是你本人去辦理登出,或者親筆寫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辦理原執照的登出登記。註冊機關(工商部門)就無權變更你執照的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