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2、根據《決定》第四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4、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