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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趾第二、三骨基底部骨 折算傷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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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趾第二、三骨基底部骨
折算傷殘嗎
右趾第二、三骨基底部骨 折算傷殘嗎
1、自2017年1月1日起,各類人身損害傷殘評定適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按該標準最低傷殘等級“5.10十級”“XXX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的規定,“右足第一趾遠節趾骨基底部骨折”不構成傷殘等級。
2、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0   十級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6)一足拇趾功能喪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8)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9)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