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問題,主要有以下4點:
1、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另外,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