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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3W
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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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資料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和證件有起訴一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有孩子的,還需要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或者孩子的戶口本,如果需要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準備共同財產的清單,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想在立案階段提交,可以在立案後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此外,法律規定,第一次判不離以後,沒有新情況或者新理由,半年之內不準起訴,所以為了證明第一次判決已生效超過半年的時間,還需要去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的承辦法官處要求其出具第一次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書。立案時也是需要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