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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17W
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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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

實踐中,以下情形對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利: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男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八,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