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汙罪作為一般貪汙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汙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汙罪的貪汙行為,還具有貪汙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汙罪與一般貪汙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
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汙罪。其中,貪汙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看行為人貪汙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三看行為人所貪汙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四看行為人貪汙的手段;
五看貪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