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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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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稅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