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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宅強制執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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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宅強制執行後
唯一住房能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若干問題的規定》: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根據異議複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1)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維持生活所必須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女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移其名下其他房產的。(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