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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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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構成條件
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條件
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則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十八節 暴力取證罪。構成暴力取證罪的條件的相關規定參考上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