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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擔保作用有哪些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7.86K
定金的擔保作用有哪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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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擔保作用

定金是債的一方當事人於債成立後履行前,為保證債的履行,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當然,採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的作用。當合同履行後,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折抵價款。在後一種情況下,定金又起到了預先支付的作用。但是,這與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不存在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問題,它只是一種結算辦法,在合同履行後進行結算時多退少補。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的錢款是定金還是預付款必須明確,以免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