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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45W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子女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放棄遺產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繼承人又不在當地

放棄繼承權要求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如果放棄不動產的繼承,還需要到公證處公證簽字放棄,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