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者一方,未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等。
第二,婚前負債但是確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第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第四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第五,夫妻一方或雙方未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首付的債務。
第六,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第七、未支付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以及正常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等等。依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的時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