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傷殘的鑑定標準: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後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輕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c2(注:
2為平方)或三處以上≥1c2(注:
2為平方)的瘢痕,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後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