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檔案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檔案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2、結論
從法律規定看來,法條表述採用的是“可以”一詞,因此,投標保證金是否必須交的決定權在於招標人,如果招標人要求繳納,您就應當繳納,否則喪失競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