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關係證明
這是指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存續的檔案、材料。
(二)婚姻狀況證明
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需要證明曾經分居或者提起過離婚訴訟,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三)子女情況證明
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還有子女與夫妻雙方的關係。
(四)夫妻財產情況證明
如果主張是個人財產的,那麼需要提供材料證明是個人財產;如果主張共同財產。也應當予以證明並提供房產證明、收據、具體購買時間地點等資訊。
此外,對存款、股票、債權等有憑證的財產權利需要提供權利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