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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法醫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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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法醫鑑定標準
法醫鑑定標準
屬於輕微傷:3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實力下降 輕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釐米, 兒童達 6釐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