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抽逃出資罪並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其中,下列型別的公司是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