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麼救濟有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複核以一次為限。
已經複核過的,就是最終的責任認定。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程式
違法,可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
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