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滿10個月產假是否帶薪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
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
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各地一般規定生育險在生育時要連續交滿十二個月才能享受,所以工作不滿十個月沒有交滿十二個月不能享受,單位沒有過錯也不需要承擔支付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