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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土機的轉讓合同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7.55K
關於推土機的轉讓合同
關於國有公司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國有小型公司的出售,不同於一般買賣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據《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應由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目前尚未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哪些小企業產權需要出售,應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財政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決定” 。其第4條還規定:“國有小企業的產權原則上都可以出售。當前,出售的重點是下列三種類型的產權:


(一)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


(二)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三)為了優化結構,當地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由此可見,國有小型公司的出售需要經過政府審批。鑑於小型國有企業出售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理,《職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明確了審批和批准是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還應注意公司轉讓合同糾紛與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區別,企業出售轉讓的是企業的所有權,而非經營權。《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還規定:“已經實行承包或租賃的企業,一般應在承包或租賃期滿後再行出售產權。對經營不善或確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賃企業,應按法律程式,先中止承包或租賃合同,再進行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轉讓行為的物件是公司的所有權,包括未了解的債權債務和需要安置的職工;在發生公司轉讓合同糾紛時,法院管轄權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小型公司,由國資部門處理、經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