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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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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嗎
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嗎
一、非貨幣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
五、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六、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七、納稅人以股權投資的,該股權原值確認等相關問題依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釋出)有關規定執行。
八、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九、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十、納稅人按分期繳稅計劃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提供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