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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6.33K
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父母離婚了第二監護人是誰

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定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是有一定順序的。


(1)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喪失。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是同父方或是同母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親和母親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是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根據《婚姻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可見,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第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關係密切又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其他親屬、朋友在客觀上具有監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