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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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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國境口岸入出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2017年2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頒佈單位:海關總署

文       號:海關總署第240號令

頒佈時間:2018-05-29

實施時間:2018-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境口岸入出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入出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的入出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屍體、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進行殯葬的屍體、骸骨;

(二)入出境及過境途中死亡人員的屍體、骸骨;

因醫學科研需要,由境外運進或者由境內運出的屍體、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內運出或者由境外運入屍體和骸骨。

第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入出境屍體、骸骨實施衛生檢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現場查驗、檢疫處置、簽發衛生檢疫證書等。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屍體、骸骨入境前,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屍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身份證明(如:護照、海員證、通行證、身份證或者使領館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出境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簽發的死亡報告或者醫療衛生部門簽發的死亡診斷書;

(四)入殮證明;

(五)防腐證明;

(六)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如:護照、通行證或者身份證等)。

第六條 需要運送屍體、骸骨出境的,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取得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認可的從事國際運屍服務單位出具的屍體、骸骨入出境入殮證明、防腐證明和屍體、骸骨入出境衛生監管申報單。

第七條 需要運送屍體、骸骨出境的,原則上應當從入殮地所在口岸出境。屍體、骸骨出境前,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並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屍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者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鑑定書或者其他相應的公證材料;

(四)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證明檔案;

(五)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需要從異地口岸運送屍體、骸骨出境的,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入殮地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請檢疫查驗,檢疫查驗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簽發《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運送屍體、骸骨出境時,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殮地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在入出境或者過境途中發生人員死亡,需要運送屍體入境的,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屍體、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申報單;

(二)死者有效身份證明;

(三)有效死亡證明或者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鑑定書。

第十條 從事運送屍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准予從事國際運屍業務的證明檔案。

託運人或者代理人運送屍體、骸骨入出境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從事運屍業務。

屍體、骸骨入出境時,應當提供運送屍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的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及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准予從事國際運屍業務的證明檔案等資料。

第三章 現場查驗

第十一條 入境屍體、骸骨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材料核查並實施現場查驗;出境屍體、骸骨由入殮地檢驗檢疫部門進行材料核查並實施現場查驗,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在出境現場核查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檢查外部包裝是否完整、破損、滲漏等。

第十二條 疑似或者因患檢疫傳染病、炭疽、國家公佈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新發烈性傳染病死亡的屍體、骸骨,禁止入出境。

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屍體,必須就近火化。

第十三條 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對入出境屍體、骸骨實施現場查驗,填寫入出境屍體、骸骨現場查驗工作記錄。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未入殮屍體的現場查驗內容包括:

(一)檢查屍體腐爛程度,所有腔道、孔穴是否用浸泡過消毒、防腐藥劑的棉球堵塞,有無體液外流;

(二)對死因不明的屍體,注意檢查有否皮疹(斑疹、丘疹、皰疹、膿皰)、表皮脫落、潰瘍、滲液、出血點和色素沉著,異常排洩物、分泌物、腔道出血等現象;

(三)對入出境或者過境途中死亡人員的屍體,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實施檢疫,並根據檢疫結果及申報人要求採取相應的處理及衛生控制措施,未經檢驗檢疫部門許可不得移運。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已入殮屍體的棺柩現場查驗內容包括:

(一)檢查入出境棺柩包裝是否密閉,有無破損、滲漏及異味。棺柩若無滲液、漏氣等特殊原因或者無流行病學意義,原則上不開棺檢疫查驗;

(二)出境棺柩的現場查驗應當在屍體入殮時同時進行,要求屍體經防腐處理,包裝密閉無破損、滲漏及異味。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骸骨的現場查驗內容包括:

(一)檢查骸骨的包裝容器是否密閉,有無滲漏;

(二)包裝容器非密閉的,檢查骸骨是否乾爽,是否帶肌腱,有無異味、病媒昆蟲等。

第十七條 根據申報材料核查、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現場查驗情況,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死亡原因的屍體,檢驗檢疫部門可以採取標本送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驗。

第四章 檢疫處置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部門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判定為衛生檢疫查驗不合格:

(一)外部包裝不密閉、破損,有滲漏、異味及病媒昆蟲的;

(二)入出境屍體未經防腐處理、包裝入殮的;

(三)入境途中死亡且死因不明的。

第十九條 對衛生檢疫查驗不合格的屍體、骸骨,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疫處置:

(一)禁止入出境的屍體、骸骨,必須就地火化後,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二)有滲液、漏氣的棺柩,必須進行衛生處理,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採取改換包裝、重新防腐處理、冷凍運輸等措施;

(三)骸骨的包裝容器不密閉,有異味散發、滲漏或者病媒昆蟲的,必須進行衛生處理,並更換包裝;

(四)入出境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應當進行死因鑑定。無法作出死因鑑定的,屍體及棺柩一併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五)無死亡報告或者死亡醫學診斷書的屍體,且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的,按照死因不明處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六)經衛生處理後仍不符合衛生檢疫要求的應當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有前款規定情形應當火化但是託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意火化的,禁止入出境。

第二十條 屍體、骸骨符合入出境衛生檢疫要求的,檢驗檢疫部門簽發《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准予入出境。

第二十一條 對入境後再出境的屍體、骸骨,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查驗入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屍體/棺柩/骸骨入/出境衛生檢疫證書》及相關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屍體是指人死亡後的遺體及以殯葬為目的的人體器官組織。

棺柩是指盛放有屍體的固定形態的堅固密閉容器。

骸骨是指以殯葬為目的的人體骨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