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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交通事故死亡糾紛代理詞 | 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詞範本

欄目: 交通事故訴訟 / 釋出於: / 人氣:1.86W

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詞範本,怎麼寫交通事故死亡糾紛代理詞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這屬於最嚴重的事故了,需要對死者家屬作出民事賠償,而在這方面也就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此時打官司如果委託律師的話,那麼律師一般會向法院遞交一份代理詞,究竟這個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詞是怎麼寫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詞範本

尊敬的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陳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參考並採納。

一、本案的法律關係較為清楚和明確。死者的配偶、母親及其兩個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作為本案原告提起訴訟。陳xx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員為直接侵權人,A有限公司是該車輛的掛靠單位,對該車輛在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的義務。B財產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當承擔在保險限額內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二,原告的各項訴請及其計算標準均有相應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1)死亡賠償金。死者本人的戶籍為農業戶籍,但根據安徽省高院關於人身損害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該條中的“合法暫住證明”應當做廣義理解,並不是僅指由公安機關頒發的制式暫住證,而是所有可以證明在城鎮居住的證據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或者社居委證明或者其他證人證言等。本案中死者在事故發生前已在城鎮居住工作多年,並且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其賠償金的標準按照城鎮計算並無不妥。為證明此一事實,原告提供了數份證據,包括死者在武漢市區的租房合同、房東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關係證明及當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證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XX年11月26日就已在該處長期居住,中間並無間斷。當地社居委作為居民自治組織,擔負著對轄區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對常住人口及其流動情況較為熟悉,其出具的證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觀證明力,並且也能夠與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實形成相互對應的關係,從而可以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原告還提供了死者在武漢C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和事故發生前一年的工資單及其公司的營業執照,以證明死者在武漢居住期間是有固定的經濟來源的。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確實是死者的女兒,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李XXX。但必須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武漢C有限公司是一家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並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單位,我們都知道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性是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財產身份的相互分離,並且該公司也不是隻有死者女兒一個股東,這表明死者方XX在公司裡的任職並非其女兒能夠自由決定的事情,其女兒在公司擔任經理,從公司領取工資,死者同樣要簽訂勞動合同,履行工作職責才能獲得勞動收入,並不能僅因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為股東的公司裡任職,就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並完全推翻原告以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的主張的法理依據,這樣做明顯是片面和草率的。

(2)喪葬費。該專案為法定賠償專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以安徽省公佈的標準計算為20320元。

(3)被撫養人生活費。死者有兩位被扶養人,分別是其母親和配偶。死者母親年已90多歲,沒有生活來源,XXX村村委會的證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個女兒供養。死者因交通事故離世,作為被扶養人應當給予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沒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農村的老房子裡,又沒有任何自己的經濟來源,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這也說明死者的配偶是死者當然的被扶養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三條,男年滿60週歲的就應當屬於供養親屬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老年人撫養的年齡階段,但從維護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出發,完全可以參照該規定執行。兩位被扶養人一直住在浙江的家鄉,當地的生活水平略高於安徽,從更好的補償被害人的角度來說,原告懇請法庭對於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專案按照20XX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進行計算。

(4)子女誤工費和部分交通費。事故發生後,死者的子女為處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關善後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請假並往返於浙江和安徽兩地,由此產生了誤工費是客觀必然的,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扣發工資證明。另外由於來回往返產生的交通費用過於繁雜,原告也不可能細緻入微地儲存每一次的交通費憑證,向法院提交的也只能是部分的憑證,實難以涵蓋包括全部的交通費支出,由於該起事故涉及到兩個省份,具有自身的特殊情況,請求法庭考慮客觀情況並針對個案的特殊性對交通費專案予以酌定。

(5)屍體儲存費。該專案為原告的實際支出,有合肥市殯葬管理處的票據為證,請求法庭支援。

(6)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8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未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應當得到法庭支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分別規定了六項法院在確定精神賠償金數額時應予以考慮的因素,分別是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十一條規定了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並未有一條規定受害人的年齡問題應當作為考慮的因素,沒有任何理由認為受害人的年紀較大所得精神損害賠償就應當少,這樣的理解明顯違背了立法的精神。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的死者正值頤養天年安享天倫之樂之年,子女都已成家立業,具備贍養能力,至親之人的離世給子女帶來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失去親人,又試問能有多少錢可以補償,受害人的親屬得到的經濟賠償不過是一種無可奈何的心理慰藉,遠遠不能撫平受害人的親屬心中留下的永遠的創傷。因此,原告堅持8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請求法庭正確理解適用法律,充分領會立法價值取向,公正做出判決。

(7)關於事故責任比例。本案出險事故是保險機動車輛與行人發生碰撞,根據當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合肥中院審理交通事故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的賠償責任,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超出的部分應當由各被告連帶賠償60%。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專案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信。

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只要是具有代理人身份的人都可以在訴訟中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代理詞,並不是說代理人只能由律師擔任。不過,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打官司的話,也是有一定好處的。畢竟律師更清楚其中的門道,知道打官司的技巧是怎樣的。關於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詞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