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輕重傷鑑定。
三、成傷機制鑑定。
四、傷殘評定。
五、酒精含量檢驗。
六、安全效能檢驗。
七、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八、輛定型鑑定。
九、痕跡鑑定。
十、指紋鑑定。
十一、微量物質鑑定。
十二、物證鑑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