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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多長時間評殘?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釋出於: / 人氣:1.36W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多長時間評殘?

交通事故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後的三到六個月,到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體的程式如下:

1、傷殘鑑定的申請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傷殘治療情況及申請請求事項等。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2、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

當事人應選擇與被鑑定題目性質和難度相匹配的鑑定機構,法律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委託的鑑定事項主要包括: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事項,但是這類機構必須具備資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需要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可以委託公安機關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這類機構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3、傷殘鑑定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應當在二十日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2)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給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 ,交通事故發生了之後,受害方的傷情會影響到以後的生活,那麼是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的,但一般在申請的時候是要在自己的病情穩定時才可以提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