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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複議有哪些相關規定?

欄目: 交通事故處理 / 釋出於: / 人氣:3.08W

交通事故認定書複議有哪些相關規定?

我們都知道,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部門會有相關的人員對交通事故進行鑑定,當鑑定結果出來後就會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詳細地說明了該交通事故的因果,是重要的法律證據。當然,即使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正的,但也並不是所有的當事人都可以接受的,所以對於該認定書有任何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複核申請,即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議。本站就將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一下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議有關的一些明文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議的一些相關檔案規定,相信大家通過介紹也有有所瞭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內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議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一旦逾期,法院將不再受理,所以大家在複議時一定要及時。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隨時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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