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想開除勞動者,勞動者分為以下情形處理:
1、屬於合法開除的,配合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屬於違法開除的,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以及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開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因為開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3、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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